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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陈双华与杨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华,杨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陈双华。被执行人杨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一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32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2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一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86449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