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根梅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根梅,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46号申请人:陈根梅,男,汉族,1984年07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根梅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根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后申请撤回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根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根梅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