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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公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宓文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公水,宓文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公水,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宓文信,男,1966年3月8日出生,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上诉人林公水因与被上诉人宓文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公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公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公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公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淳艺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施 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