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永征与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征,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15号申请人:黄永征,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徐林,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申请人黄永征与被申请人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永征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砀官路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永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徐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砀官路1号的房屋一套(面积149.51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