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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寇小东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小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小东,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由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9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小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寇小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人将位于新郑市辛店镇北贾嘴村北沟内的泡桐和杨树共计58株擅自采伐。经新郑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2.3737立方米。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寇小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贾某、徐某、寇某1、许某、邓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新郑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寇小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寇小东系坦白,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寇小东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是收购木材的老板承诺给他办采伐证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寇小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人将位于新郑市辛店镇北贾嘴村北沟内的泡桐和杨树共计58株擅自采伐。经新郑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2.3737立方米。另查,寇小东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寇小东供述,2017年1月12日早上,他去新郑市辛店镇北贾嘴北边沟里看桐树,跟树主以2400元的价格协商好后就准备伐树,他把钱给过树主之后问了他采伐证的事情,树主说他们大队就准备办,他家的树先伐了没事,之后他又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数不多可以伐,他就伐了,跟他一起去现场伐树的还有许某和邓某等十几个人。2、证人李某证实,2017年1月2日10点左右,寇小东给他打电话说他在贾嘴北边的沟里买了十来棵桐树,问他不办采伐证有事没有,他在电话里一听就十来棵比较少就说伐吧,之后寇小东让他过去看一下就走了。3、证人贾某证实,因家中拆迁动地想着把地里的树卖了,就联系树贩寇小东,2017年1月2日以2400元把地里的树卖给寇小东。4、证人徐某证实,2017年1月2日早上8点多,许某给他打电话说寇小东让到新郑贾咀伐树,他就叫上村里的两个人去了,伐树现场大概有五十多棵桐树。5、证人寇某1证实,他跟寇小东是亲戚,2017年1月2日上午9左右,他跟着寇小东到贾嘴北边沟里伐树。6、证人许某证实,2017年1月2日早上7点多,他给寇小东打电话问有活没有,寇小东说新郑贾嘴村他舅家有五十多棵桐树要伐,他知道寇小东伐这片树没有办理采伐证。7、证人邓某证实,2017年1月2日早上的时候,他和三个朋友一起跟着寇小东伐了五十多棵桐树,他知道寇小东伐这片树没有办理采伐证。8、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滥伐的58株泡桐和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2.3737立方米。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滥伐现场情况。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寇小东辨认滥伐林木现场情况。11、新郑市林业局证明,证实涉案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1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寇小东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其前科情况。13、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明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寇小东到案情况。14、新密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寇小东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小东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寇小东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适当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因为滥伐林木罪被判处过刑罚,可以从重处罚。根据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小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七日,折抵刑期七日。即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文凯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宇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