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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景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景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景学,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建设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00045761-7。法定代表人:崔心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景学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程序是否违法:1、一庭审笔录中没有列明连兰花为代理人,但在笔录上有其签字,刘子乾为一般代理,其认可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应予认定?2、一审2016年5月5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出判决,近10个月的时间,但没有延长审限的报告。二、实体方面:1、租赁合同中是否是上诉人签字?同时查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诉人交纳的6万元是建房款,还是租金应进一步查实;3、类似上诉人这种情况的人还有十几户,为避免群体信访,请重审时引起重视,判决时应一并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景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志     宏审判员 于     纪     芳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