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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雪伟、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伟,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宝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伟,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华,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麻店村。法定代表人:宋书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宝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主要负责人:李长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雪伟、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宝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伟明确提出其驾驶的鲁M×××××/MT890挂车实际车主为李振明,挂靠在上诉人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系李振明雇佣驾驶员,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王雪伟、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证实该车实际车主为李振明,经本院调查属实。因此,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雪伟、山东省惠民县顺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2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跃江审判员  唐顺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