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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麦锦照、陈有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锦照,陈有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81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黎巧生,女,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锦照,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陈有甜,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黎巧生与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巧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在银行的存款2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麦锦照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62×××00的银行存款27000元并查封了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4××82、04××04)。现申请人黎巧生以与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巧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锦照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62×××0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锦照、陈有甜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4××82、04××0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