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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宝与被告杜仁安、黄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宝,黄家权,杜仁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88号原告:李雪宝,男性,白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被告:黄家权,男性,汉族,1990年10月0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旧城镇。被告:杜仁安,男性,汉族,1980年12月08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关镇。原告李雪宝与被告杜仁安、黄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雪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