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宝与被告杜仁安、黄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宝,黄家权,杜仁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88号原告:李雪宝,男性,白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被告:黄家权,男性,汉族,1990年10月0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旧城镇。被告:杜仁安,男性,汉族,1980年12月08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关镇。原告李雪宝与被告杜仁安、黄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雪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