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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杨腊芬、刘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凤,杨腊芬,刘康,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李金凤。委托代理人:张能,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腊芬。被申请人:刘康。被申请人:刘敏。再审申请人李金凤因与被申请人杨腊芬、刘康、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2016)鄂0203民初字135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李金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金凤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太平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