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惠浮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浮,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惠浮,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4号楼二层(德胜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0143XXXX。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23186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1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