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六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六军,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六军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特117号不予立案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虽然张六军和王会是夫妻关系,但婚后王会经常在娘家(当涂县)居住生活,且户籍一直保留在娘家,王会的住所地应是当涂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王会经常居住地位于芜湖,依据不足。王会户籍所在地位于安徽省当涂县,在不能认定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应以王会的户籍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依据不足,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当涂县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友妹审判员 吴静旻审判员 齐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小庆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