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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孔军艳与党旭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旭东,孔军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军艳。上诉人党旭东因与被上诉人孔军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党旭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尖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