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孔军艳与党旭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旭东,孔军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军艳。上诉人党旭东因与被上诉人孔军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党旭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尖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