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9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XX与张亚强、印伟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张亚强,印伟民,潘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XX,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奕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亚强,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印伟民,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潘益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张亚强、印伟民、潘益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394号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张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印伟民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亚强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潘益华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亚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益华银行账户三个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潘益华的银行存款10620.77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潘益华位于常州市弘阳上城19幢2502室房屋一套(权证号:201700140**);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亚强、印伟民位于常州市戚厂工房北区74幢丁单元401室房屋(权证号:00××03)。对于未执行到位金额,被执行人潘益华承诺每年偿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直至全部债务偿付完毕为止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贷款账户和工资账户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上述履行方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材料、邮寄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潘益华的银行存款10620.77元。对于未执行到位金额,被执行人潘益华承诺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直至债务全部偿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了上述的分期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394号的民事判决的��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