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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全晓畅与被告李儒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晓畅,李儒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388号原告:全晓畅。被告:李儒红。原告全晓畅与被告李儒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全晓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全晓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晓畅撤回对李儒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全晓畅负担。审 判 长  吴瑶琼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人民陪审员  钱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