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全晓畅与被告李儒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晓畅,李儒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388号原告:全晓畅。被告:李儒红。原告全晓畅与被告李儒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全晓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全晓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晓畅撤回对李儒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全晓畅负担。审 判 长 吴瑶琼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人民陪审员 钱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