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四川华恒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四川华恒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被执行人四川华恒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与四川华恒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7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华恒祥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成都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借款13356416.44元。执行中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恒祥公司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华恒祥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1日以(2016)川1402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恒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修文镇铝硅产业园区3栋1楼1号厂房(保管号:档0111254)、位于修文镇铝硅产业园区华恒祥公司2栋1楼1号的厂房(保管号:档0111257)、位于修文镇铝硅产业园区华恒祥公司1栋1楼1号的厂房(保管号:档0111260)、位于修文镇铝硅产业园区一号路中段1栋1-3层1号的办公用房及1栋1层1号的其他用房(保管号:档0147996)、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爱国村的土地使用权(眉东国用(2016)第04612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对华恒祥公司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依法拍卖来偿还债务。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拍卖时间长,申请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后在恢复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通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72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