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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樊帅与杨昊霖、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帅,杨昊霖,张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241号原告:樊帅,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喜,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昊霖,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被告:张渝,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原告樊帅与被告杨昊霖、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被告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樊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帅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樊帅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