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樊帅与杨昊霖、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帅,杨昊霖,张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241号原告:樊帅,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喜,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昊霖,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被告:张渝,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原告樊帅与被告杨昊霖、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被告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樊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帅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樊帅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