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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344马如礼与徐伟、郭续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如礼,徐伟,郭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344号申请执行人马如礼,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伟,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续香(系徐伟配偶),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马如礼诉被告徐伟、郭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徐伟、郭续香偿还原告马如礼借款14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50万元;余款9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原告可就未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另须给付原告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8元,由被告徐伟、郭续香负担(原告已预交)。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无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路爱祥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