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子仲,褚施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耀江广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7933799-1。法定代表人王巍。委托代理人:罗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金子仲,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褚施诗,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人民币141156.7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0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子仲、褚施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173.7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