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铁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199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以铁军有刚出生的小孩需要照顾,不宜关押为由,未予收押,铁军现居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铁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某学院后门旁,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OPPOR9m手机一部。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铁军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铁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铁军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铁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铁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铁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铁军退赔被害人王某1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