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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335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智美晶体电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智美晶体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3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乡驻地。被执行人:东海县智美晶体电子厂,住所地东海县洪庄镇工业园区新民路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智美晶体电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公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