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克民、金素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克民,金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武克民,男,1948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素芬,女,1952年6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克民、金素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了部分执行款项。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