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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龙凤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XX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希豪,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龙凤酒店,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号。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2日举行了听证,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法院)查明,河南省安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为与天津龙凤酒店(以下简称龙凤酒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诉至河东法院。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龙凤酒店未按调解书的规定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河南省安阳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河东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至今未能执结。2005年11月,河南省安阳县建筑工程公司经改制后更名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晨光公司)。2017年1月,根据河南省安阳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变更安阳晨光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并依其申请,以(2017)津0102执异4号裁定书,追加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为被执行人,以(2017)津01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方德公司银行存款677925.29元。另查,根据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津经调(2000)17号文件成立天津市方通集团,负责接收、管理军队和政法机关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国有股权,龙凤酒店也在此列。根据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津经调(2001)26号文件,2001年6月,天津市方通集团变更名称为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7月,方德公司将龙凤酒店名下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光华路甲1号总建筑面积12610.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8778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经天津市国资委批准龙凤酒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资产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此后,方德公司将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的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光华路甲1号房产转让给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向龙凤酒店清算委员会账号转款41931102.80元。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以津工商东企处字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龙凤酒店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投资人或清算组负责清算,并依法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天津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与方德公司曾签署交接协议,其中协议第四项规定,上述企业债权、债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各企业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企业注销时,由方德公司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河东法院认为,龙凤酒店与安阳晨光公司为合同纠纷经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龙凤酒店始终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方德公司作为上级单位在接收龙凤酒店财产后,并未按文件规定对龙凤酒店债权债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也未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对龙凤酒店债权债务负责清算。在异议过程中,虽向法院提交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账复印件用于证明房屋变卖款已给付龙凤酒店清算委员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用于对龙凤酒店全部债务的清偿,其向法院提交的法院保管款缴款凭证复印件也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债务有所联系。且在执行过程中,方德公司曾提出调解意向,其目的是希望安阳晨光公司放弃对逾期付款应承担双倍利息的执行请求。河东法院依法追加方德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在作出追加主体裁定后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对方德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作出相应冻结,也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方德公司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方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方德公司依法组织对龙凤酒店进行清算,相关清算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清算或怠于清算之情形。2、方德公司将龙凤酒店名下“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光华路甲1号”的房产接收后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给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合法依规进行,无任何违法之处,所得转让款全部划归至龙凤酒店清算委员会名下,方德公司没有截留。接收和转让房产的行为不但没有降低龙凤酒店的清偿债务能力,反而增加了其清偿能力。3、以龙凤酒店现在是否有债务清偿能力来评判是否追加方德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立法精神,也是不公平的。4、方德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与安阳晨光公司进行协商、调解,并不意味着方德公司认可对本案执行标的承担任何义务。综上,请求撤销河东法院(2017)津01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2017)津0102执异4号、(2017)津0102执恢19号裁定书将方德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方德公司银行存款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安阳晨光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龙凤酒店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东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东法院在执行安阳晨光公司与龙凤酒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即(2001)东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以方德公司作为龙凤酒店的主管部门无偿接收龙凤酒店财产,致使龙凤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调解书所涉债务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津01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方德公司为被执行人。方德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复议,而非向河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河东法院对于方德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不应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异议人天津市方德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靳淑敏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