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兴彪与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彪,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23号申请人刘兴彪,男,196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地址:辽源市西安公园旁。法定代表人:夏中军。申请人刘兴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在富国街大棚3栋、22栋、23栋、24栋,总面积8000平方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兴彪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在富国街大棚3栋、22栋、23栋、24栋,总面积8000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轩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