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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洪金贵、赵京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金贵,赵京花,于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金贵,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梁,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京花,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金凤,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艳,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涛,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金贵、赵京花因与被上诉人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金贵、赵京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洪金贵、赵京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金贵、赵京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洪金贵、赵京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