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连家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市连家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754号原告: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46栋平房1号。法定代表人:罗俊超,董事长。被告石河子市连家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韩双财,总经理。原告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连家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15元,由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