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智虎与窦连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智虎,窦连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25号原告:梁智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窦连有,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梁智虎与被告窦连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智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