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王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庆,王永亮,王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异35号异议人:张晓庆申请执行人:王永亮被执行人:王福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永亮与被执行人王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8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福民位于青州市九龙居小区***房产及车库B2、B3的房产一处,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张晓庆、申请执行人王永亮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晓庆异议称,2012年8月26日,执行异议人张晓庆借给被执行人王福民100万人民币,双方约定王福民2012年11月25日归还。2012年11月23日,张晓庆找到王福民催促其筹钱2天内按期还款,因资金困难,王福民表示到期不能归还。为避免张晓庆方巨大损失,双方达成协议并由王福民亲笔出具证明,将原借款归还时限延期一个月,王福民承诺保证在这一个月内还清所欠张晓庆之100万元,并注明用其名下九龙居小区***房产做抵押,约定如一个月内还还不清,该房产自动归张晓庆所有。为表诚意王福民将该房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收据交付张晓庆。但此后一个月内虽经多次催要王福民仍难以偿还,给张晓庆造成巨大损失。一个月后,王福民在仍未能还清欠款情况下搬离九龙居该住房,2013年1月18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晓庆抵顶欠她的100万元借款,张晓庆取得该房产后即刻入住至今,是实际转让交付,目前执行异议人张晓庆实际拥有并居住该房屋已经4年有余。被执行人王福民因拖欠张晓庆100万元未能按期归还,根据协议证明,在延期一个月仍不能归还欠款情况下,兑现承诺将名下抵押的九龙居***房产转让给张晓庆并由张晓庆一直居住至今,青州市法院应当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维护执行异议人张晓庆的正当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王永亮辩称,2011年7月21日王福民因生意需要借我50万,提出用九龙居房产及车库转给我,2013年11月6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案号(2013)青法民初字第938号,2013年11月7日查封王福民九龙居房产一套,2013年11月26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决书,2015年3月19日递交材料申请执行材料,2015年9月28日进行评估,2016年6月20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862号,2016年8月10日委托山东信义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2016鲁07**技拍127号,申请继续执行,2016年9月已经进行第一次拍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涉案房屋系王福民所有。经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7月21日,王福民因经营需要借王永亮现金500000元,并为王永亮出具借据一份。后经王永亮多次催要,王福民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王福亮作为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王永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王福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王永亮借款本金500000元。同时审查查明,2010年8月31日,王福民与山东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青州市九龙居小区***房产一处,于2010年9月2日交付总价款75614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福民理应按照本判决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9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福民名下位于青州市九龙居小区***房产及车库B2、B8的房产一处,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8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福民位于青州市九龙居小区***房产及车库B2、B8的房产一处。异议人张晓庆对此裁定有异议,并且提供被执行人王福民向其借款条、王福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收款收据。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张晓庆与申请执行人王永亮均承认该涉案房屋系王福民所有。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无法作出判断,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晓庆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蔡晔华审判员 王秀娟审判员 汲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