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刚、武佩宏、崔宏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刚,武佩宏,崔宏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671号原告: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彩虹桥。法定代表人:杨宗保。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薛刚,男,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武佩宏,男,住陕西省志丹县小石山。被告:崔宏江,男,住陕西省志丹县灵皇地台。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刚、武佩宏、崔宏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薛刚、崔宏江住所,本院在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及时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同时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在向本院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提供的被告住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全额退还原告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鹏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