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雪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韩雪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39号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怡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雪琴,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雪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702元,由原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月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