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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金昱与白山市顺力特长白山特产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昱,白山市顺力特长白山特产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51号申请人李金昱,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东兴街。被执行人白山市顺力特长白山特产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59790912K。住所地浑江区浑江大街8号地上一层至四层。法定代表人于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昱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顺力特长白山特产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金昱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