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玉荣、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玉荣,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040号上诉人:曹玉荣,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文学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曹玉荣与上诉人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足以证实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启新会审字[2016]18号审计报告”为伪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玉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0元,上诉人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新强审判员 倪玲玲审判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