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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行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耀与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耀,福清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348号原告陈永耀,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XX、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福清市清昌大道建设局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成柿,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顺周,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耀诉被告福清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耀撤回对被告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少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