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学华与天津市宁河区安驰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华,天津市宁河区安驰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619号原告:杜学华,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安驰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付浩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顺,该公司员工。原告杜学华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安驰物业管理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杜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学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学华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