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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房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266号原告:房某,女,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职工。被告:贾某,男,汉族,第四师七十二团职工。原告房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房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