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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海彬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彬,张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789号原告:王海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明明,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海彬与被告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彬撤回对被告张明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