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海彬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彬,张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789号原告:王海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明明,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海彬与被告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彬撤回对被告张明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