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文巍与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巍,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265号原告:董文巍,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杨河社区9社。法定代表人:江光平。原告董文巍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跃真农业合作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在新都法院泰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公告载于2017年3月2日《人民法院报》G49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文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给付原告董文巍200000元;2.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支付原告董文巍自2016年4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为止,目前的利息约为7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13日与原告董文巍签订了《内部蔬菜种植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将蔬菜种植大棚及空地承包给原告董文巍做有机农作物的栽种,约定原告董文巍向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支付定金后,原告董文巍即可进入农场,在空地上栽种蔬菜,并在2016年4月1日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向原告董文巍交付主要种植场地—大棚区。原告董文巍随后向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款定金,但是截至约定期限,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并未向原告董文巍交付该大棚区。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了《押金退付协议》,双方协商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给付原告董文巍押金2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另行择日协商。协议约定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董文巍第一笔押金5万元,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董文巍剩余押金15万元。但在截止到约定日期为止,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并未向原告董文巍支付任何押金,经原告董文巍多次催告,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仍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未进行答辩。原告董文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董文巍的身份证复印件、江光平身份信息、跃真农业合作社的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内部蔬菜种植承包协议书,证明该协议签订后原告董文巍向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支付定金200000元;3.押金退付协议,证明原告董文巍与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约定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4.交易明细,证明原告董文巍于2016年1月13日向江光平个人账户转款100000元。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原告董文巍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原告董文巍(乙方)与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甲方)签订《内部蔬菜种植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现有的蔬菜种植大棚承包给乙方,共计201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地点在泰兴杨河社区第一、九居民小组……本合同签订后付定金20万,可进场种植空地的蔬菜,2016年4月1日种植大棚蔬菜。”协议签订当日,原告董文巍向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江光平个人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另100000元原告董文巍自述为现金支付。2016年4月14日,原告董文巍(乙方)与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甲方)签订《押金退付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的《内部蔬菜种植承包协议书》,甲方收取乙方押金15万元,现因双方签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押金退付协议:1.甲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先行支付乙方5万元押金;2.甲方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乙方剩余15万元押金;3.关于经济补偿,双方另行择日协商;4.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第二项约定中的15万元处有修改痕迹并有两处指印,经本院询问,原告董文巍称是制作协议的调解员笔误导致,指印是原告董文巍与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江光平的。本院认为,原告董文巍与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签订的《内部蔬菜种植承包协议书》及《押金退付协议》真实并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从两份合同的约定来看,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负有向原告董文巍支付200000元押金的义务,上述押金已到支付时间,现其未作相关答辩,故本院认定:被告跃真农业合作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合计支付原告董文巍200000元(50000元+150000元),在损失认定上,本院确定:这200000元在还清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为其损失,其中50000元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150000元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董文巍5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董文巍15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6元,由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额垫付,由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跃真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唐 韵人民陪审员 陈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