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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申请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052号之一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247855。负责人邓雄军,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1F。负责人冉瑞刚,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3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名下渝A89***、渝A90***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