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与刘治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刘治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2851号原告: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注册号:371082600500328,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沟李家村。主要负责人:刘治合,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友,男,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与被告刘治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治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款6306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被告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村经营冷藏厂,先后共计28次赊购原告的多种型号的包装纸箱,共计欠款6306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付款。被告刘治友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营坐落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村���冷藏厂。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3日,被告及其冷藏厂的厂长周广平多次在原告出具的发货通知单上签名确认,赊购原告纸箱,共计欠款60060元。提起诉讼时,原告将周广平列为被告,审理中又撤回对周广平的起诉。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刘治友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村的冷库拆迁补偿款6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纸箱款60060元,有被告及被告冷藏厂的厂长周广平签名确认的发货通知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纸箱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治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荣成市斥山大和纸箱厂纸箱款60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系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655元。保全费6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