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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李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李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394680-1,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四街人寿保险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忠理,支行行长,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景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景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的楼房一处。现因该房屋在拍卖中被买受人竞价所得,故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景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的楼房一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景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楼房(产权证号克旗房权证经棚字第1307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