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继荣、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荣,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继荣,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云露街光明大厦五楼,现办公地址六安市明珠国际城2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燕飞,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违约金211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0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