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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继荣、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荣,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继荣,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云露街光明大厦五楼,现办公地址六安市明珠国际城2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燕飞,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违约金211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0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