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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宜城市国辉家庭农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宜城市国辉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4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宜城国土局),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4747681633R。法定代表人何海燕,宜城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青松,宜城国土局监察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斌,宜城国土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城市国辉家庭农场(下称国辉农场)。住所地宜城市王集镇庞居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9Q0792。负责人王辉。申请执行人宜城国土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宜城国土局2016年10月8日对国辉农场非法占地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国土局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宜城国土局2016年7月18日巡查发现王辉在王集镇联合村一组耕地中建养猪场,当场予以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了调查,2016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知书,2016年9月21日向国辉农场负责人王辉送达,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0月9日向国辉农场送达。2016年11月21日,宜城国土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1月24日向国辉农场送达,同时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2017年3月20日宜城国土局申请执行,又以申请执行期限未到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5月3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2017年4月14日,向国辉农场送达了催告书和拆除公告的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本院发现送达回证有多处更改,遂进行调查询问,得知该法律文书并未送达,是对原送达回证直接更改。本院认为,宜城国土局2016年10月8日对国辉农场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向国辉农场送达了催告书,属程序违法。虽然宜城国土局再次做出催告书,但并未向当事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对宜城市国辉家庭农场作出的宜土资监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权人民陪审员 曾 啸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