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喜娥与付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娥,付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92号原告:梁喜娥,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付冬利,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喜娥与被告付冬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喜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冬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喜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喜娥撤回对被告付冬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之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