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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喜娥与付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娥,付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92号原告:梁喜娥,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付冬利,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喜娥与被告付冬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喜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冬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喜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喜娥撤回对被告付冬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之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