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志远、郑淑梅与许艳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远,郑淑梅,许艳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11号原告:冯志远,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下岗工人,住普兰店市。原告:郑淑梅,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住普兰店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艳丽,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艳丽商务国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远、原告郑淑梅与被告许艳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七日内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冯志远和原告郑淑梅共同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胡 爽审判员 张亚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