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志远、郑淑梅与许艳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远,郑淑梅,许艳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11号原告:冯志远,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下岗工人,住普兰店市。原告:郑淑梅,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住普兰店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艳丽,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艳丽商务国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远、原告郑淑梅与被告许艳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七日内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冯志远和原告郑淑梅共同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胡 爽审判员  张亚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