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崔志常、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志常,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刘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87号申请人:崔志常,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邑滨海(下营)经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爱萍,经理被申请人:刘伟超,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申请人崔志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刘伟超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刘伟超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00元,由崔志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公衍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