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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崔亮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崔亮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15号原告:罗某。法定代理人:罗培金(系原告伯父),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浩,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亮卫,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东海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南路98号苍梧河滨花园小区3号楼10室。主要负责人:董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罗某与被告崔亮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