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凯、王娜、王臣与翟连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王娜,王臣,翟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32岁。申请执行人王娜,女,27岁。申请执行人王臣,男,84岁。被执行人翟连国,男,51岁。本院在执行王凯、王娜、王臣申请执行翟连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翟连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内存款3016.00元,现该帐户内暂无余额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翟连国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威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