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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凯、王娜、王臣与翟连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王娜,王臣,翟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32岁。申请执行人王娜,女,27岁。申请执行人王臣,男,84岁。被执行人翟连国,男,51岁。本院在执行王凯、王娜、王臣申请执行翟连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翟连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内存款3016.00元,现该帐户内暂无余额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翟连国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威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