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8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子梅与李玉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梅,李玉钏,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丽第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830号原告:刘子梅,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钏,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丽第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5932646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规划登州南路与规划惠山道交口处雅筑北苑25号楼-31/32商铺。负责人:孙志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莲,该单位职工。原告刘子梅与被告李玉钏、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丽第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富柱审 判 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