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辉与刘梁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刘梁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37号原告:赵辉,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家,男,系原告之父。被告:刘梁杰,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原告赵辉与被告刘梁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赵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赵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3元。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李楠楠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