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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某、朱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6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19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6日,东至县胜利镇联合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被执行人朱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汪某可要求被执行人朱某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某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某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